悲劇的成因 | 嶸

 

二零一五年造成三人死亡的黃大仙車房爆炸案剛宣判,案發時為車房技工的被告誤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年。我沒有去聽審,也不知道案件內情。但根據報道,這場悲劇之所以出現,是因為車房東主叫被告維修石油氣的士。被告本身無相關牌照,而當日亦不是第一次接受這樣的命令。豈令悲劇就在那一天發生。而車房東主則為死者之一。

我不清楚怎樣才構成「誤殺」。但就算被告有錯,似乎也值得一些同情。因為他始終是在執行老闆的命令。說「被告沒有相關牌照,就應該拒絕執行上司的無理命令」,當然錯不了。但在現實的職場環境中,對老闆說「不」又豈是易事?

我們的教育制度,是教我們服從的。就算近年鼓勵學生要有批判思考、獨立思考,但這些概念多數是用在政府/市民間的關係,而不是職場內的勞資關係。換句話說,如果香港的教育制度有一些自由主義氣息,自由、權利這些概念卻是被排除於勞資關係外去討論的。保守派將近年香港年青人的政治參與歸因於通識科當然是莫名其妙,但不代表現行和過去教育制度所教導的權利觀就沒有其局限。

同樣甚至更重要的還有勞工福利政策。對於不執行僱主不合理命令的員工,我們的政策、法例能保障他們嗎?對於非自願失業的人,更是連保障他們的制度也沒有。這樣的政策和文化環境,只會令勞資間的關係更加不平等。而在工會力量未夠強大的香港,要員工集體團結向上司說不,更是難上加難。當一個人面對著上司,想起自己的生活以至是家人的生活時,要有說不的勇氣,不是容易的。

司法制度下,這場悲劇是被告的決定導致。但這次悲劇所帶來的人命和財物損失,顯然也是政策缺憾帶來的惡果。

——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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