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和諧論】三子上訴雖得直 示威如有暴力不能容忍|法夢

文:K、腸、Tyrion、DF
圖:K

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在上月中就重奪公民廣場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日開庭頒下判詞。由馬道立首席法官宣判上訴得直,意味著三子的判刑應為社會服務令,無需入獄。終審庭認為原審判刑並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或明顯過輕,因此上訴庭不應受理該刑期上訴;然而,法院同時認可了上訴庭於此案訂下的判刑指引,認為當有任何暴力發生,示威者即失去法律保護,公民抗命並不能作為有效的抗辯理由。換言之,17年8月15日後的發生的案件都會被上訴庭所作的量刑指引約束。此判絕對會打壓往後的示威。

上訴庭作出事實裁定的權力

終審庭首先討論上訴庭作出事實裁決的權力(第52-63段)。 上訴庭有權審視裁判法院所考慮的證據。如果上訴庭考慮到裁判官所考慮的事實後發現有錯誤,上訴庭有權推翻。但上訴庭的權力不能延伸至新證據。而且當原審法官並沒有犯原則性錯誤時,上訴庭沒有權以另一個角度處理案件刑期。於此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原審裁判官於判刑時已充足考慮各種因素,刑期亦非明顯過輕,上訴庭並不應推翻判決(105-106段)。當中,終審庭認為上訴庭所作出「被告沒有悔意」的裁定並不恰當,因為裁判官已清晰裁定三子是有悔意,而上訴庭並沒有理據推翻該裁定。(第114段)

公民抗命只適用於和平非暴力示威

終審庭其後討論公民抗命是否能於香港引用(第64-76段)。首先終審庭引用了賀輔明勳爵於 R v Jones (Margaret) [2007]中的經典判詞,指公民抗命有悠久及光榮的歷史,任何尊重個人權利的社會也肯定此概念,包括香港。法庭更引用John Rawls 的正義論等經典。然而,法庭續指公民抗命只適用於和平非暴力的情況(第74段)。當任何人涉及任何暴力行為(例如三子「強行」進入公民廣場),他們無疑已跨過界,失去在行使憲法上的表達自由的權利,動機如公民抗命因此變得不重要。即是說,如果有非法集結但沒有暴力,眾人或可引述公民抗命原則。

再者,終審庭認為公民抗命並不適用於此案,因眾人只是抗議政改方案,並不是指公安條例的罪行本身為惡法。當法律並非不義,任何基於良心的抗議也可能夠被制裁(第73段)。

確立上訴庭判刑指引 暴力示威將被即時監禁

判辭最後確立上訴庭所作出的量刑指引,指終審法院一般並不是處理判刑原則的地方,量刑原則應由上訴庭制訂。法庭同意上訴庭所指,「鑑於香港愈來愈多混亂及大型公眾示威,法庭同意上訴庭所說,法庭有需要對暴力示威作出更大阻嚇及懲罰」(第120段)。上訴庭作出指引時考慮的因素亦並無不妥。從此以後,即使暴力多輕徵,法庭也不會再容讓,即時監禁將會是正當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