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面對司法程序為何卻步?兼論「未審先判」爭議 | KY

見到香港性侵案這幾天的討論,真的覺得好悲哀。之前在台灣交流時,其實甚為不解女性團體之間討論性侵案的肉緊程度。原來,一旦有性侵的指控,男人對女人指控性侵的恐懼、女人對性交/性的恐懼、大眾/傳媒對juicy情節、聲討大奸角的嗜血、制度上的保護、性教育的反思,種種加起來,都是個相當混亂的呈現。

我對社會性教育/保護政策等無研究,無發言權。但問題回歸到要性侵受害人走「法律程序」「尋求公義」,不但見到社會配套的缺乏(連十年前的性侵傷害只能透過司法處理?),亦見司法程序如何令受害者卻步。

司法程序為何令性侵案受害者卻步

眾所周知,性侵案走入法庭一直都是備受爭議的題目,道德兩難是如果要指證「加害者」性侵,控方要證明案件毫無合理疑點,在那個時候,加害人是不知道或不在意侵害者的意向下性交嘛。大部份的案件都要依靠受害人的證供。但受害人如何證明?會去看二人的關係、當時的狀態、性史(但注意刑事罪行條例第154條嚴格指明在沒有法官的批準下,辯方律師不得問證人與除被告外的性關係)等。換言之,女生必須要明確向法庭指出沒有不是性侵的可能,沒有想要、沒有幻想、沒有意識到危險。

如果女生沒有即時舉證、沒有反抗、沒有向身邊信任的人講,甚至說服自己跟加害人是情侶,為愛人辯護,這些似乎都會影響到眾人是否相信他,令人懷疑不懂得感恩前教練的一切培訓。最難過的是,連二人本身的好感與關係,亦被抽絲剝繭成為呈堂證供。

令不少人無法判斷的是,我們如何完全取消自己的角色?有人認為,被害人如此力竭聲嘶的控訴,無非是想踩在受害人的位置,不想面對質疑。「講到尾,你一定也是接受,才會閉嘴10年。」甚至連受害人也無法確認,「我無一秒鐘幻想過對我侵害的人只是因為喜歡我才這樣做。更何況那個人可能是我很仰慕的人,被他喜歡本身是快樂的,不是嗎?」我以為,這就是林奕含等所描寫的困惑。

我相信解決方法也不是把兒童/青年推到完全沒有決定能力、感受性的能力,因而放他們到完完全全被溫室保護的狀態。

無罪推定與性侵

但偏偏,性侵是否如此嚴重的指控。對於被指控的人來說,可能也會很無力。但首先先說明,有關於無罪推定。我認為,只有會被判入監獄、會被國家削奪自由的狀況,才需要完全確保無罪推定的前設保護。

但去到二人指控的狀況,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到社會權力的現況。見警方數字(2017年1至10月)非禮案數字916宗,強姦案數字56宗。根據社會福利處的研究見到,過程數字見到達9成的受害人都是女性。我不是說因為大部份都是女性,所以女性有特權去含血噴人。但今天我們見到某個性別特別是某種罪犯的對象,我們是不是可以站在同一立場,減少受害人數?

今天有女性企出來說自己有類似的經歷,是不是可以先保護其反抗說「不」之空間,處理經歷的心理創傷,之後才要求她幫忙緝兇?

我當然見到網絡公審之害,也了解被侵犯者跟加害人二人事至以此已經陷入無解的狀況-二人不願多提,但公眾對於如何保護身邊人亦無所進退。我也不想身邊的男友人要受此類指控的困擾,我明白有時口爽嘴炮是人的天性,但是麻煩小心注意一下自己的身體,有如此困難嗎?

很多事情還是看相稱性,讓受害人害怕閉聲 vs 讓男人要開口確認女人同意性關係(或丟轉) 這件事上,我還是毫不猶疑選擇保護及加強受害人反抗能力一事上。

未審先判?審了又如何?

其實之前提到,在性侵案的舉證過程中,必須依賴受害人舉證,而絕大部份時候,只能依賴他一人來指證。當過程走過二人指控,變成很個人化的司法程序。假如行為有發生過,辯護理由通常都是「你情我願」,二人有同意,或是女生自己要求,後來也很享受之類的話語。

但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竟然是要求大眾反思性侵害經歷,然後拒絕提供案件細節;而男方至今亦沒有提供任何回應。大眾作為旁觀事件的人,難以訴說。

但這也正正是性侵跟其他罪案不一樣,在於他的私密性。「性事」本是二人之事,不論是任何情境,任何關係。如果有暴力的發生,我們是否就是要接受證供上的限制?就算走入法庭,也只是二人對質,真的有比較可以「貼近真相」嗎?

風雨蘭及其他團體都有為性侵受害人爭取一些保護的措施,例如用CCTV作供,有屏障,有社工鋪導,這些對受害人把加害者繩之於法有一定的幫助--我了解司法有可能是眾多方法中其中一個「有效」的渠道。

但即使有走了司法程序,性侵案的重點,還是回歸暴力。犯老強的shaming不是在於性行為本身(男生們不用恐慌好不好),而是在於性行為的暴力:了解「不反抗沒意識」都不等於有同意。明暸男女對身體的意識有分別(女童尤其明顯),不懂得反抗並不等於同意。因為被不喜歡的人進入、見到很信任的人濫用關係的情況下,這些身體記憶是很強烈的。

當然,這些有關身體的傷害真的不限男女/跨性別;而法例本身其實並處理不到這些社會爭議。

性侵案的大眾呈現

萬一,萬一教練是無辜的,那怎麼辦?我不否認,的確,也會造成不少心理壓力。法律上我很難說會符合誹謗的條件。但初步看,如何校園欺凌案一樣,你我只能觀察到學校的調查,其他組織的反應。我希望我是有清楚表達一件事,我不是要追殺人渣,我無疑是最反對網絡公審的人(X,大眾是mob呀;但大眾也是對話對象,點算好);然討論此案時,為何只有追殺人渣一途?為何不是討論保護措施?瘋狂討論單一事件真的有幫助嗎?

我根本地不認同「未審先判」的另一個原因是:加害方與被害人要面對的是同樣的質疑。「我為什麼要相信你?」彷彿只有經歷審判的,才有真相-女的就不用面對他人的懷疑,男的才不致無端端被「人格摧毀」。這一單案件在大眾的呈現上從來沒有「公平」過。女的就一世孭住「被性侵過」「沒有反抗仲慶祝生日」「當時好少女無知」的形象;男的就人渣、教練侵害天真幼童--很符合大眾對性侵案的想像。

同樣力竭聲嘶的是立場新聞之前轉載的Minnie Li 有關於被性騷擾的文章。文章回到相當個人的爭議,「那個加害者變態啫?佢都話佢無意識係騷擾緊你。」問題被淡化、個人化,是否就不再是很普遍很嚴重的問題?

問題依然是:是否把事件掃入極個人化的司法程序,就等於完美處理呢?司法程序只是負責約束壞人/威脅社會秩序的人;我們可以安心把他放在「壞人/變態/特例」的位置。但如果男方不符合對強姦者的想像-例如今次加害者是個落荒而途的老男人-原來只是平凡如你我,我們又可否接受呢?

外國牽起的#metoo宣傳,的確也有 #guilty #ididit 的反諷回應。起碼,campaign鼓勵到不少人寫出自己的 #metoo 的故事,令大家看見性侵的普遍。但網誌也有提到男性在這個campaign中,位置很尷尬。

「如果我講錯野點算?」「會唔會得罪人架?」放心,這些也都很平常-女性每天都怕得罪人,然後受到有權勢的人制裁。如果你也感受到壓力,很抱歉,我們也無能為力,而我們也努力為了環境友善一點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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