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傷害夠 就用一對手 痛快的割開 昨日詛咒 | 法夢

文:油漆
編:K
圖:香港獨立媒體

運動員、演員、打工仔接連公開自己遭受性侵犯的經歷,令人又難過又憤怒。性侵犯可以對受害者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事實可見,任何年紀、外表、地位、性別,均不能免於這個威脅。法夢成員除了一同悲憤之外,亦想淺談民事追究性侵犯的途徑。

性侵犯可以既是民事亦是刑事

首先要釐清一點:性侵犯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亦可能同時兩樣都中。例如,如果涉及性行為、觸摸身體等,便有可能涉及強姦、猥褻侵犯(即一般所說的「非禮」)等的刑事罪行,由警察處理;一經定罪,施暴者會面對失去人身自由、罰款等懲罰。如果此行為同時構成民事法中的性騷擾,受害者便同時可以遁民事途徑跟進。但如果事件是言語上的侵犯,未必有刑事成份,但仍屬於民事上的性騷擾,則受害者仍有民事追討的途徑。

在香港,性騷擾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違法行為,屬民事性質。簡單而言,任何人如向另一人作出一些帶有性意味的冒犯行為,這種冒犯行為不一定要有身體接觸,它可以是言語、動作、態度上的冒犯,而這種行為是對方不接受,以及令對方感到不安、被羞辱、受威脅或不被尊重,便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不設性別限制,任何性別都可以是施暴者和受害者。

除了要符合定義外,還要是發生於《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範疇(包括同事、求職者、合約員工、家庭傭工等)、教育範疇(職員與學生之間、學生之間等)、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範疇(包括貨品、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例如店員與顧客、教練與學徒)等等。

換句話說,如在非《性別歧視條例》指明的範疇中發生的事件,例如地鐵車廂中發生的非禮事件、示威者被反示威人士出言輕薄、鄰舍或路人甲乙丙做的行為等,便不屬違法的性騷擾。

最後一個門檻,是提出法律程序及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的時間限期,分別是事發的24個月及12個月內。

除了侵犯者本身有法律責任外,如果他/她是在受僱用中作出相關行為的話,其僱主亦可能要為這個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防止該僱員作出該違法行為。同樣的責任亦適用於主事人和代理人的關係。

平機會負責咩?

平等機會委員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設立的法定機構;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其他三條反歧視條例,平機會的法定職權包括致力消除性騷擾,及處理涉及性騷擾和其他違法歧視的投訴個案。

任何人如認為自己遭受到違法歧視,可向平機會投訴。根據反歧視條例,平機會會以「調停」的方式協助投訴雙方。「調停」類似一般所指的「調解」,與法庭判案不同,不是由法官作出裁定,而是基於雙方自願參與的原則,在調停員的協助下,商討雙方都同意的條款以解決紛爭。一般而言,雙方如能達成協議,便會同意不再到法庭追究。調解協議是一份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經平機會處理有咩好?

到平機會投訴的好處,是平機會不會就投訴處理收取任何費用,而投訴過程亦不會如法庭程序般公開。平機會亦設有法律協助,即是如果調停不成功,投訴人還可以另外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筆者對這個協助的實際操作有保留。就這點,有機會另篇再談)。

當然,遭到性騷擾的人不一定要遁平機會的途徑跟進事件;可以從一開始,或在平機會協助的調停不果後,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反歧視條例提出的訴訟,須在區域法院提出,但區域法院就這些案件可判出的補救,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樣(一般而言,區域法院只可申索5萬元至100萬元的款額,而高等法院則無任何限制;因此此特別安排,可使雙方在訟費一般較低的區域法院處理其個案)。一經法庭裁定歧視屬實,原告一般獲取金錢賠償,法庭較少或較不願意批出禁制令或道歉。

但無論是否選擇向平機會投訴,任何人都可以向平機會查詢反歧視條例的內容,或就其個案查詢意見。平機會查詢電話熱線是2511 8211。

如事件涉及刑事,而當事人亦願意俾口供將施暴者繩之於法,建議當事人同時報警。因為警察才有查案、扣留疑犯的權力,平機會的職員沒有槍沒有手扣,辦事處亦不設囚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