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圍毆案減刑,有利七警上訴?| 法夢

七警案因在佔領期間向社工曾健超施襲,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入獄2年。被告黃祖成等將會在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上訴庭審訊,就定罪和刑罰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預料需時2天。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特區訴唐家杰及另三人案(刑事上訴 2016 年第 170 宗),上訴庭調低了四名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AOABH) 被告的刑期。表面上,這宗涉黑的案件,看似與目前在上訴階段的七警案「風馬牛不相及」,但兩案從罪名到案情細節上,其實有不少足以比較、甚至類同之處。我們不妨假設唐案會成為日後七警上訴聆訊的參照案例,粗略預計上訴中會爭辯的議題。

唐案源於一項長時間的反黑臥底行動,爭議涉及的襲擊控罪,則發生在元朗一所酒吧門外。控罪指上訴人一在酒吧內與受害人口角,繼而致電召來了大約十人到場,包括上訴人二至四;人群中有人以玻璃樽及竹支襲擊受害人,而上訴人三拿起紙皮箱蓋著受害人頭部,眾人繼續拳打腳踢,直到有軍裝警員出現為止,過程約二十秒。兩名臥底分別以喬裝酒吧伶應和黑幫成員的身份,向法庭舉證及指認涉案各人。

就著襲擊控罪,原審區院法官沈小民以兩年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始作俑者、但案發時沒有案底的上訴人一,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即二十二個月,連同另一項涉及三合會罪行分期執行的刑期,合共判入獄三十二個月;就同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認罪的上訴人二至四,則入獄三十三個月。上訴人二至四一度提出定罪上訴申請,但後來分別撤回,最終四人只就襲擊控罪提出判刑上訴。

首先值得留意的,是律政司關於起訴兩案態度上的異同。唐案本身涉及四名上訴人連同另外四名被告,起訴時間稍早於七警案,控方後來就向上訴庭承認,如果不是案件有其他涉及三合會和販毒等的控罪包括在內,單就襲擊事件而言,控方很大機會選擇在裁判法院起訴,最高刑期不會超過兩年。至於七警案,控方起初以較嚴重的「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Causing GBH with Intent) 在區院起訴,這可大概理解為,即使兩案同樣在區院公訴,但在控方立場看來,七警案的案情比酒吧門外圍毆一案嚴重。

在唐案,楊振權副庭長(冇錯,又係楊振權)連同彭偉昌法官和原訟庭潘敏琦法官裁定,合適量刑起點應由三十三個月下調九個月至兩年(上訴人一以此起點再獲認罪扣減)。就有關量刑起點的討論中,楊 VP 確認了部分由原審所考慮、造成案情嚴重的因素,包括有黑社會組織色彩、圍毆一人,和有人用玻璃樽擊中受害人頭部;另一方面,上訴庭按照原審裁定指出,受害人左、右兩邊頭皮,分別有大約 2 厘米的裂傷,傷勢屬於輕微。

至於七警案,法庭仍未開庭聽取控辯雙方的完整爭辯理據,但處理七人上訴期間保釋申請時,基本依照楊振權(第三次,又係楊振權)的考慮方向,即相信三十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甚有理由可爭議 (highly arguable) 屬明顯過重,而且應顯著下調 (a significantly lower starting point should be adopted)。

誠然,唐案並不見得必會規限七警案的量刑上訴,但兩案既然同是以 AOABH 入罪,案情亦相當類似,公眾的確會合理預期,上訴庭不會忽然改變量刑尺度。問題來了︰這是否代表,必須「顯著」減少七警的刑期,才是合理的判決呢?

撐警者幾乎認定,警察襲擊市民的罪責,怎算都應該比黑社會輕;但,案例下絕不是這樣。從唐案原審到上訴,涉黑是加重罪責因素這原則,並無可議之處;與此同時,法庭亦一直表明,必須嚴懲執法者濫用暴力。杜大衛法官在原審判刑引用的許文泰案 [2008] HKCA 285 已經充分解釋了警察犯法為何不能期望輕判;懲教人員被控傷人罪成的梁盛志案 [2012] HKDC 1260,暫委法官練錦鴻重申,為了挽回大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必須發出清晰的信息,就是在這制度中工作的人干犯類似罪行,必受嚴懲不貸 (could not and would not be connived and would be seriously punished)。觀乎各級法庭多次強調對執法者操守的嚴格要求,以及務必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實在沒有理由期望,上訴庭在判處襲擊疑犯的警員時,會比圍毆市民的黑社會寬容。

唐案受害人有一點相當幸運︰儘管被玻璃樽「扑頭」,但傷勢總算不太嚴重。即使同樣不算「嚴重傷害」(GBH),但與唐案受害人頭部的兩道裂傷相比,曾健超「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和右側腹脇」都有傷,而且胸部和背部有多處「圓形微紅瘀傷」,明顯比唐案受害人嚴重;唐案施襲過程大約二十秒,但曾健超經受了整整四分鐘的圍毆。還有不能忽視的是,控方在唐案未能舉證說明玻璃樽與竹支的由來,上訴庭接納可能是現場隨手拾起;但法官在七警案裁定,第三被告是在另一處拿到警棍,並用來「捅」曾健超,這同樣可視為比唐案嚴重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