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來的變與不變︰法治 |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一九九七年,香港從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治下的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基於中英雙方在《聯合聲明》的承諾,包括「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以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從特區成立、《基本法》生效開始,香港的法制就形成國際罕見的一道獨特風景︰在實行一黨專政的馬克思主義法系主權下,卻包含一個有自身終審司法權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從官方的論述,到不少外在象徵以至內在制度安排,都不斷向香港人以至全世界宣揚一個訊息︰國旗變了、主權易手了,但香港本身的普通法體制絲毫不變,「回歸」絕不會損害香港法治在普通法世界頗受尊重的名聲。

本文會嘗試從一些較顯而易見的角度入手,闡述香港法治在這二十年來經歷過的承接或劇變。

法律專業︰大律師與律師

九七前,香港仍維持英式制度,將律師行業分為事務律師與大律師,此制度一直延續至特區;另外,以往經諮詢後,將執業年資較長的大律師認許為「御用大律師」的規定,亦為了適應新時代,而更名為「資深大律師」。主權移交當下,御用大律師人數大約在三、四十人左右,二十年後,可供私人委聘的執業資深大律師(即不包括任職於律政部門的資深大律師),剛好有一百人。

二十年來,不少仍維持兩大律師行業分家的國家,要麼取消大律師與律師的分界,要麼漸進地開放那條分界,例如英國一方面容許事務律師獲取在較高級法院出席訟辯的資格,成為「訟辯律師 (Solicitor-advocate)」,另一方面亦容許大律師以「直接委聘 (Direct access)」的方式,接受一般客戶委聘打官司。香港在二零一零年修例後,容許事務律師考取「訟辯律師」資格,在高院及終審庭的公開聆訊出庭訟辯;另一方面,大律師則仍然維持除少數專業人士有權直接委聘外,必須透過事務律師受聘的制度。

在特區二十年間,坊間普遍認為,相比起會員較多的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大律師公會 (the Bar Association) 比較積極就廣受關注和爭議的法治議題表態,甚至不惜與政府當局隔空辯論。事實上,當越來越多律師會高層受特區政府青睞擔當公職、或者加入建制身份投身議會時,多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則藉著關於「釋法」、反對廿三條或者政改爭議等而獲得公眾的信任,成為民主運動的一代領袖。

隨著中共改變治港方針,兩大法律專業團體的政治形象,出現了微妙的變化︰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先是在任內接受政協任命,繼而在離任公會後成為 689 與 777 兩朝的律政司司長;與此同時,往後的公會聲明,較傾向以行業語言解釋法律爭議,有別於過往以鮮明立場「喝止」政府行動的取態。律師會方面,會長林新強表明認同中國政府在二零一四年發表的《白皮書》中關於要求法官愛國等段落,引發律師任建峰等人聯署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年青一代律師群起「譁變」,致使不信任林新強的動議竟出人意表地獲得通過,林新強在四天後黯然辭職。

但整體而言,由律師專業組成的法律界,仍然像教師、社工等專業一樣,被視為政治上尚未為北京所「降服」的界別。儘管大律師人數在整體律師界別當中屬少數,但泛民政黨公民黨在歷次法律界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中的優勢,可謂相當明顯,而且超越行業藩籬;以二零一六年最近一次選舉為例,大律師郭榮鏗的得票,與事務律師文理明呈七三之比。此外,從二零零六年起,泛民主派從未在選出特首的選委會中,丟失過法律界任何一席。

律政部門

從「律政(司)署」變成「律政司」,這個繼續簡稱為 DOJ 的部門,基本維持其兼掌本港刑事檢控、法律政策及擬例,以至作為行政部門首要代表律師及法律顧問的角色。DOJ 亦是少數堅持由倫敦派任官員執掌到主權移交一刻為止、沒有安排本地官員提早接班的部門。

中方安排做首任律政司司長的,是在親中法律專業陣營中,與中央對港部門關係遠勝過其公法經驗及資歷的梁愛詩律師。她上任後旋即面對分別來自刑事與民事範疇的兩大挑戰︰決定不以串謀詐騙罪檢控前星島老闆胡仙,以及居港權訴訟爭議。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I.G. Cross SC) 多年後透露,其實檢控官團隊主張「夠料」控告胡仙,但是司長一人作出了不檢控的決定。及後,當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初裁定政府在居留權問題上敗訴,且在裁決闡明本案為何毋須尋求人大釋法後,特區政府仍執意決定要提請釋法,改變終院裁決的效力,並由梁愛詩聯同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主力向社會推銷釋法的理據。她們兩人在廿三條立法一役再度成為推銷立法的主旗手,但立法計劃被「七一」遊行所挫敗。

梁司長任內還迎來了兩次釋法,包括二零零四年頒令政改要行「五步曲」的中央主動釋法,以及董建華「腳痛」下台後,由梁司長以及特區政府提請人大,為行政長官任期問題進行「解釋」。

曾蔭權以囊括絕大多數提名票的方式自動當選為新特首。他在「競選」論壇時曾受到一位法律界選委的質詢;到他接納了梁愛詩的辭呈後,卻想到讓這名政治光譜上接近泛民的選委 — 黃仁龍資深大律師 — 成為新的律政司司長。近年不少人談及「曾黃配」的一大「功績」,就是沒有再由特區政府提請(或者人大主動)釋法;黃司長任內唯一一次釋法,是由終審法院審理「剛果民主共和國案」時,就著案件當中的爭議,按照《基本法》第一五八條正式提請人大解釋。黃司長亦曾經回憶指出,曾蔭權當時是頂著中央政府意圖主動介入的壓力,最終容讓終審庭決定是否提請釋法。

但這一切並不代表黃仁龍司長就可倖免於爭議之外。日後梁振英及發展官員每每喜歡指責「司法覆核阻礙基建」,但此論調其實源於曾蔭權在二零一一年在立法會上的講法。當時正值「港珠澳大橋」官司上訴階段,狀告政府的居民先贏後輸,原訟庭及上訴庭觀點有異,但媒體以至意見領袖在曾特首的推波助瀾下,不斷施壓予興訟人,最終迫使她放棄提出終極上訴。黃仁龍司長整個過程除了官腔回應「啟動了上訴程序,故不應就事件作進一步評論」和為特首辯護,指他無意向法庭施壓外,並未見積極警告各界切勿過火影響訴訟公平。此外,曾與黃仁龍共事的特區政府一、二把手曾蔭權和許仕仁,居然先後捲入貪腐,終落得鎯鐺入獄的收場,腐敗之風所及,甚至連廉政專員湯顯明也不能自拔;身負法治公眾利益主要捍衛者重任的黃仁龍,卻無法及早為糾正高層貪風而防微杜漸,歷史恐難抹煞其疏漏不周的責任。

及至 689 上場,袁國強司長基本上完全無法予人獨立公正行事的形象,在梁振英向公民社會異見全面開火的時代,他基本上就是特區政府整條戰線上的「代表律師」,為每一項廣受爭議的決定,提供字斟句酌的法律背書。為了完成「高鐵一地兩檢」的大任,他不惜收回隨梁振英離任的決定,而在林鄭政府繼續任職。

法院、法官與法援

港英時代的法院制度,除了在本港成立終審法院取代原來由英倫樞密院行使的職能外,層級大致沿用不變。經過多番調整後,目前本港刑事司法體系大致以七個裁判法院為基礎,審理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公訴案件則視乎嚴重程度,分別在沒有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和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開審;針對裁判法院的上訴一般由高院單一法官處理,至於區院或高院刑事案的上訴則由高院上訴庭處理,除非是律政司針對定罪後的刑罰申請覆核,則不論原審級別一律向上訴庭提出;經上訴的案件只有在重大法律觀點爭議,或者證明有實實或嚴重不公的情況,才有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一般民事案件則視乎牽涉爭議的類別或金額大小,由興訟人在區院(包括家事法庭)、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或者土地審裁處入稟;除小額錢債庭的上訴由高院單一法官處理外,民事上訴主要交由上訴庭負責;一如刑事案,已經過上訴處理的案件,必須證明有重大法律觀點爭議,或者其他理由,方可獲得終審庭受理。

在香港受困於經濟低迷與財赤的時代,不同政府機關需要縮減精簡,司法部門亦不能倖免。司法「精簡」化除了反映在審裁機構的歸併外,亦可見諸二零零九年開始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包括鼓勵訴訟各方嘗試訴訟以外的較低成本解決方式(例如調解和仲裁等),以及鼓勵訴訟方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等(例如若 A 方同意某些和解條件(例如某賠償額)結束案件,但 B 方堅持訴訟,若法院經審訊後判定 B 方勝訴,但 B 方所得結果比和解條件較差(例如賠償額較建議低),那麼 B 方即使勝訴,仍然要負責 A 方的訟費)。簡言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減案」、「減聆訊」。

根據《基本法》,法官的任命需要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後,交由特首任命。現行法例下,從終審庭到裁判法院的實任法官任命,都必須經由推薦委員會建議,但高院和區院暫委法官,以及暫委裁判官的任命,則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自行作出。「回歸」以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簡稱 CJ)只有兩人,就是李國能及馬道立。

《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均明文保障香港居民在法院訴訟的權利,尤其要避免訴訟人因經濟無力負擔而不獲法律代表,因此亦在主權移交的同時,亦需要延續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署負責民事案件及區院以上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審批,申請人要通過經濟審查,以及證明案件有合理興訟、爭辯或上訴的理據;如果案件涉及《人權法案》爭議而通過案情審查,法援署有權寬免經濟審查的規定。因此,除了接辦刑事公訴案、婚姻、工傷或疏忽索償等案件外,法援署亦處理不少狀告政府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至於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的法援,則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

然而,從港英到特區,法援署均未能獨立於公務員及行政架構以外。以往法援署受轄於政務司司長的行政署,由二零零七年起,就改歸民政事務局管轄。當民政事務局局長本身就是問責官員的時候,這難免引起憂慮,法援署在處理一些攸關公法(例如司法覆核)的案件時,會否把關過嚴、妨礙市民成功取得法援狀告政府決定的機會。

2014 年︰一切再難復舊觀

由「佔領」,到「光復」,到「旺角暴動」…… 不同政治光譜的群眾,以香港此前難見的方式,向本港政府連番發起前所未見的對抗;另一方面,當特區政府要動用警力及刑事程序對付抗爭時,有否嚴格按照法律,保障被捕者的公平審訊權利及人身安全,亦成為政權面臨的一大考驗。

在官民間、警民間劍拔弩張的形勢下,雙方的互動引發法庭內外的持續角力。黃之鋒等學生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捕後,一度被警方不起訴而連續扣留達四十六小時,直到法院罕有地頒下人身保護令 (Habeas Corpus) 才獲釋放。龍和道大衝突中,社工曾健超以液體潑向警員,繼而被拘捕的便衣警探圍毆,雙方在一年後分別被起訴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罪。「傘運」後超過兩年,警方選在林鄭當選特首後的同一天,分別落案檢控發起佔中的三子及另外六人,還有在旺角清場期間被攝得揮舞警棍打人、連監警會也裁定毆打指控成立的退休警司朱經緯。與此等令人嘖嘖稱奇的預約拘控交錯發生的,就是多宗「傘運」、「光復」及「暴動」案的檢控,包括「以胸襲警」被定罪的吳麗英案,以及先後多宗循簡易或者公訴程序審結的「旺角暴動」案,多數「暴動」罪成的示威者都被判以年計的監禁。被指是「暴動」案主犯的十名人士,則將在二零一八年起在高院受審。

在檢控抗爭者的同時,不同光譜的抗爭者卻在民意戰中佔先。「旺角暴動」後半年的立法會大選,非建制派竟然取得在七十席中取得三十席,是九七年以來最大份額,當選者中包括青年新政的游惠禎、梁仲恆,熱血公民的鄭松泰,還有已經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而被定罪的羅冠聰。旋即由於新議會宣誓風波,特區政府一方面悍然發起司法戰要求褫奪六名議員的資格(更引起其他市民效尤,波及另外九名非建制派議員),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則在特區政府全無提請、本地相關訴訟尚未宣判的情況下,發動第五次釋法,突然為公職宣誓加入相當仔細的程序規定,並加入追討酬金以至議辦開支的民事責任條款。經過持續八個月的 DQ 風暴,六名議員被褫奪席位,非建制派一下子由議會佔四成多議席,變成同時在直選與功能組別喪失大多數。

梁振英不連任,特首換成林鄭,但特區政府在法律戰線上的反攻卻全無停火跡象。所有針對抗爭者的檢控繼續全速運行,讓僅有不多願意承接相關案件的律師、大律師也疲於奔命。二零一四年立法會反東北撥款非法集會及重奪公民廣場兩案,裁判官經審訊後判以各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律政司先後申請覆核兩案判刑,案件交由上訴庭審理時,控方偏離過往刑期覆核案件的做法,近乎要求上訴庭完全推翻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決,重新評估被告的行為,最終促使上訴庭同意將完成服務令或緩刑期的被告,全部再次送入監牢服刑六至十三個月。

政府在司法戰連番進擊,親政府勢力亦肆無忌憚。除了用上各種名義發起 DQ  官司,就連代表朱經緯辯護的大律師,也公然敢在法庭上質疑主審裁判官是否「黃絲」,以致大律師公會主席也不得不發言敦促會員,不要將政治帶入法庭。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七名襲擊曾健瞽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年後,建制派不斷鼓吹判刑過重,親建制撐警團體又高呼定罪不當,警察工會甚至組織過萬人舉行所謂「會員大會」,大肆抨擊判決,甚至有人粗言挑釁,但警隊高層竟然放任警隊成員的言行,不見有何節制舉動。

總結

在「回歸」二十年的當下,不論是公眾對於法制的信任,還是法律工作者本身對於維持法治於不墜的自我期許,都已非廿年前的光景。中國政府明顯不斷強化對香港的控制,亦矢志要盡快將本港司法「收服」在充滿「制度自信」的強國夢之下;另一方面,公民社會,包括對「兩制」甚為堅持的法律工作,對於主權強力管束的敵意,相信只會不斷加深。香港法治已經進入一個十字路口,要麼只保有普通法的儀式與外觀皮相,少提法治價值,以爭取主權國的「心安」;要麼就秉持既存的法律觀念常規,拒絕屈從,正面迎向更凜冽的北風,直到無法抵抗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