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讀聘約? 記「教師權益講座 – 聘約與僱傭保障」講座 | 教育工作關注組

文:教關組小記者

林壽康教授很「勇猛」,聲如洪鐘,一講就滔滔不絕。他一開始就提醒教師要識法(不是釋法)。為什麼?因為關於聘約與僱傭保障的案件,是會在勞資審裁處處理,而勞資審裁處是不准有律師代表的。故此,如果教師不知道箇中法理,實在是置自己權益於不顧。

林教授拿了教育局的樣本跟我們「特訓」。教育局的「料」,應該好料吧。在林教授解讀下,原來百孔千瘡!

為了讓讀者直接吸收,小記者將林教授所講,化為三招吧!

第一招︰有法可依

林教授在整本《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關注的是資助學校的常額教師。資助學校當然要受《資助則例》、《教育條例》等法例規管。但是,有一些可依之法,卻往往在合約看不到。例如僱傭條例的隱含條款(implied terms)。合約是明文,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並不只靠明文的,我們到商店買東西,在售賣合約以外已自動加入一些隱含條款,例如貨物具可商售的品質,或者貨物適於買家的用途。在僱傭合約都有隱含條款,例如僱員須對僱主忠心,僱員須在作業時,行使合理的能、謹慎和判斷。在這個角度看,資助學校的所謂「老海鮮」是否可以「惡晒」也不怕「被炒」呢?顯然不是啦。

所以,如果你以為讀熟合約的「服務條件」、關注《學校行政手冊》等明文文件就不用來聽講座的話,那就是典型法盲了!

林教授有精句︰「先法理,後管理。」一般同工往往只關注學校管理層的管理方法是否妥當,卻忽略了法律是primary 的。就算管理手段「高明」,懂羞辱下屬迫下屬迫走,但其實可以導致「變相解僱」——這是僱傭法有列明的。

第二招︰炒人不是那麼容易

林教授另一方面也指出一些校長以為自己「好打得」,懂「趕人走」。但其實不按程序炒人,分分鐘出事。林教授特別著我們留意教育局提供的「資助學校教師服務條件」樣本其中一句︰「如因其他理由(包括因縮班/學校停辦而出現超額教師)終止教師的服務,則可循下述方式進行︰(i)若教師在試用期,須給予一個月通知;(ii)若教師已過試用期,則須給予三個月通知。」

如果校長以為「其他理由」可以隨意自己「填充」,那就危險了。高翰儒案就是一個極重要的案例,說明校方如沒有按照《則例》的規定解僱,又沒有理由對該教師作即時解僱,可被判非法解僱。民事索償可達千萬。

第三招︰留意新舊制

林教授會中特別提醒我們要留意新舊制之分。首先,教師特別要留意,如你收到學校書面警告,可被視為解僱的前奏。但是,如學校一日連發幾個警告,顯然不符合程序。因為學校要給教師改善時間,亦要讓教育局跟進。小記翻查資料,在2005年成立法團校董會前後(即所謂新舊制),解僱程序有所不同,特別是常秘的角色有不同(他是否須介入呢?)。大家要保護自己權益,不會連自己屬新還是舊制、解僱程序都不知道吧?(讀者不清楚的話,快看https://www.hkptu.org/rights/codes-of-aid/contract)

說點有關的「題外話」。小記跟大家一樣,對於立法會通過了教育撥款,鬆一口氣,不過大家有沒有下載官方通告看看呢?
(第10/2017號,題為「善用教學人力資源」,http://applications.edb.gov.hk/circular/upload/EDBC/EDBC17010C.pdf)。

然而,與上年8月17日教育局通告第9/2016號一樣,這份通告沒有說明違反後果,其約束力依然受到質疑。七月頭,楊潤雄曾指局方會監察每間學校使用津貼的情況,如果有問題會跟進,至於如何跟進、有何罰則、前線教師會否參與監察程序等,現階段似乎通通不透明。

我們學懂相關聘約知識、了解現時形勢固然重要,但下一步如何走呢?大家願意結合集體力量,謀求行動嗎?今次是堅曙光還是假希望,局方落力監察落實通告之餘,還看大家如何配合局方了。

小記聽完整個講座,有一種強烈感覺︰林教授說話時雖然十分「兇狠」,但看得出內心極慈悲,退了休,還要寫書讓教師了解自己權益。他還祝大家開工大吉,這也是小記者的願望!多收感謝咭,遠離警告信!

本文紀錄的活動資料

教師權益講座 – 聘約與僱傭保障
日期﹕8月20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至4時
地點︰九龍旺角山東街51號中僑商業大廈7樓
講者︰林壽康教授(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客座副教授)
主持︰莊耀洸律師(教協副會長)

其他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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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保障的起點 — 記《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新書發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