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政治案件審訊回顧 | 法夢

文:K
編:腸、基、按針

日前法庭處理了三單政治案件,不如我們現在又講下當中的重要性:

1. 暴動案件(三人區域法院案件)判決

這個第3單跟旺角暴動有關的案件:案件特點是3人在相關影片是拍到手持玻璃瓶或磚頭,兩位被告被判入獄3年,另一位未夠20歲的被告是入教導所。他們同日求情,一方面會按他們各自的案情,包括行為及參與程度,另一方面是他們本身的背景、是否初犯等。

要注意的是被告在政治活動上的辯護很容易令政治表達本身有衝突。這次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會說被告「行為有反思,亦非受任何政治團體啟發或唆擺」或「非常擔心事件,並明白事件後果非常嚴重,故其態度絕非輕率」,其實是回應「可責性」(culpability)及「悔意」兩個判刑元素。本來於一般刑事案件,法官必然會考慮被告的動機,但一旦案件涉及政治,罪行的政治性質卻往往被視為完全無關,以維持法庭中立、去政治化的角色。這也令示威中縱火或破壞公物等「真正有犯罪性」(truly criminal)與公共秩序的罪行混淆。

香港法庭多以法律明文判決,較少考慮當中含意。的確法律及案例是支持3年以上的判刑;但從判刑原則來看,如果被告年輕,法庭應以自新為主要考慮;而政治性案件與真正有犯罪性的案件的判刑考慮應有不同,這一點亦以公安條例的性質本身作考慮。

之前兩單案件的三位被告被判3年,有縱火成份的則被判4年9個月,另外高等法院的案件排期明年1月處理(見下)。

2. 暴動案件(十人高等法院案件)審前覆核

這宗是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美國隊長」容偉業等10人被控暴動等罪名的案件。

案件審理的過程是否公平妥當也是相當重要,因此法官多會在實質審訊期間安排眾人上庭確認審訊程序的詳情及文件有否準備妥當。這次案件將會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員作出判決,被告有可能被判暴動罪中的最高懲罰10年的刑期。

以陪審員制度審訊政治案件究竟如何為妥當?由於刑期的關係,相信這個是第一個以陪審員制度審理政治案件。一般來說,律師面對法官多以法律觀點及事實主要爭議來處理,但面對陪審員,相信定必了多了面對公眾的層面,要情理兼備,要令陪審員對控罪作整全考慮,現階段法律團隊如何篩選當中要處理的爭點相信是亮點。另外,據知審訊時間長達90天,比近期的佔領旺角藐視法庭案件30天左右都長。

梁天琦將被加控襲警罪、容偉業及林倫慶將被加控串謀暴動罪、袁智駒將被加控縱火罪。8月23日其中兩位被告的法律團隊將進行就不同法律爭議的審前覆核,全部被告的第二次非公開的預審在10月14日(周六)進行。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15日在高等法院審訊。

3. 長毛藐視立法會案件審前覆核

長毛案件有啲多,這單是政府控告長毛於16年11月15日於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州發展的會議期間,擅自奪去發展局局長馬紹祥於奪桌上的文件,並交給議員朱凱廸閱覽當中的機密文件。

按大律師吳靄儀陳詞,這次是第一件利用立法會特權法控告現任議員的案件,此條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法律爭議點有兩點:第一,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這一條是否適用於現任議員;第二,基於不干預政策及立法會的特權,法庭是否有行使司法管轄權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