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護士咖啡襲警 第三章 | 法律界基層工人

護士站起來回答︰「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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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你有 7 個證人、4 條 CCTV、兩份同意案情。係咪要用晒?」「裁判官閣下,由於有同意案情,控方只需要播放 1 條 CCTV,證人就需要 4 個,即係 PW1 遇襲警員、PW2 arresting officer,同埋 PW6 即係病房護士長;另外 PW3 即係負責 VRI(按︰即警署內錄影會面)嘅探員會就特別事項作供。」「控方你預計需要幾多日?」「裁判官閣下,唔計辯方盤問,預計兩日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唔該晒。辯方?」

「裁判官閣下,我地會提出案中案爭議VRI 謄本同警誡招認。辯方有一個證人,另外會提交一份精神科報告。另外,辯方正在向醫院索取其他 CCTV 片段,如果拎到會盡快呈堂成為辯方證物。」「咁,辯方需唔需要申請多一次審前覆核?」「裁判官閣下,我地唔需要另一次 PTR。辯方亦承諾會喺呈堂前先披露畀控方。」

「唔該晒辯方。本案排期 5 日審訊,由 2016 年 2 月 23 號到 2 月 29 號。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如期開審。經過一日半,裁判官裁定 VRI 謄本以及護士的警誡招認(包括那句「個警察想打我,我先淋佢架喳」)都獲准呈堂。

Day 2 下午開庭。控方傳召 PW1,即遇襲軍裝警員姚振平,編號 PC1234。主控官從座位上站起來,開始主問。

……「證人,你係咪認識被告,趙靈光?」「唔認識。」

「你同佢有冇任何公事或者私人嘅恩怨?」「冇。」

「你能唔能夠理解點解佢要襲擊你?」「唔理解。」

「裁判官閣下,控方完成主問。」

「裁判官閣下,而家係 4 點 55 分。辯方可以喺一晝之內完成盤問。辯方建議押後到聽日朝早開始盤問,同埋而家處理埋新增證物問題。」「控方唔反對押後到聽日盤問。」裁判官遂下令 PW1 退席,提醒他明天上午準時返回法庭,以及不可以在庭外與任何人討論他的證供。PW1 表示明白。

「控方,辯方提出將新證物呈堂,同埋用嚟盤問證人。請問你地有咩立場?」

「裁判官閣下,控方收到辯方通知,會提交新證物 D1 至 D5。D1 係辯方律師同衛生醫院保安控制室嘅往來書信,當中顯示保安控制室應辯方要求,向辯方提供左另外 4 條 CCTV,分別係事發前連續 4 日早上,衛生醫院主樓東翼升降機 CCTV 嘅片段,而 D2 至 D5 就係呢 4 條片段。裁判官閣下,控方援引 R v Murphy 案例同埋本港上訴庭 Lee Chi Fai 案,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呢 4 條片段呈堂,原因係第一,片段無論係日期同地點,都同本案 irrelevant,案發喺西翼後樓梯,辯方聲稱片段係關於東翼升降機,而且係事發前 4 日的片段;第二,控方會爭議片段嘅真確性,包括有冇經過剪接加工。」

「好,辯方有冇回應?」「裁判官閣下,正如辯方畀控方封信所解釋,辯方會用 4 條片段嚟挑戰控方第一證人、即係遇襲警察供詞嘅可信性,另外亦會構成被告案情,所以符合 relevance 嘅要求;關於第二點,如果控方拒絕同意 4 條片段來源同真確性,辯方想傳召多 1 個證人,即係提供片段嘅保安控制室主管作證。」

「裁判官閣下,控制室主管本來係控方證人,控方喺第一次 PTR 表示唔需要傳召佢上庭,辯方亦從來冇提出要傳召佢,控方反對辯方突然間要加佢做辯方證人。」「裁判官閣下,我博學嘅朋友應該搞錯左,控制室主管唔係控方證人。」

「雙方不如揭返去 Brief Facts。控方,好似真係唔係你地證人喎。」

「裁判官閣下,請原諒控方錯左,我地確認係冇將主管放去控方證人。因為控方嘅 CCTV 來源冇爭議,所以我地冇列過佢做證人。但係,控方仍然保留爭議辯方 4 條新片真確性嘅權利。」

「好,本席聽過雙方陳詞。聽日會由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至於辯方證物 D1 至 D5 會否接納呈堂,本席要求雙方喺辯方完成案情後,雙方再陳詞協助本席。而家休庭至聽朝早九點半繼續。被告繼續以原有條款保釋。」

「老闆,控方死都要我地 prove 啲片 authentic,萬一法庭覺得啲片做過手腳,咁我地咪白費心機?」「其實,佢地係都要個主管上庭,我地反而有著數。」

Day 3 上午。劉律師待 PW1 回到證人席後,從自己的座位起立。「證人,早晨。」「律師,早晨。」

「我想先由你認出我當事人嘅部分開始。根據你口供紙所講,你喺大約 0839 遇到身穿護士服男子,然後遇襲;男子逃去;然後你用通訊器報告遇襲,你同意嗎?」「同意。」「你報告遇襲嘅時候望一下錶,當時係 0840,你同意嗎?」「同意。」「你留喺梯間現場直到救護員到場,你同意嗎?」「同意。」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