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六七暴動五十年,城中大少老幼都不忘再次追憶這件歷史事件。當中又以紀錄片「消失的檔案」最為注目,傳媒人及導演羅恩惠更稱,這段「將歷史還原」的紀錄片是「新聞界送給香港的禮物」。
雖然我並非專業的紀錄片製作人,無法評鑑該片在美學上的好與壞。但作為歷史書寫和呈現,我想「消失的檔案」能激起不少猜想和反思。無可否認,羅恩惠那種追尋「歷史真相」的堅持是今天香港社會缺少的,這份精神實在值得我們欣賞。但當我看見電影中將當年的左派群眾描述為毫無自主性、「被利用」、「被煽動」時,我卻有一個疑問:港英政府是否從未預視過左派會利用像新蒲崗人造花廠那樣的勞資糾紛,將行動推至極端呢?
事實上,學者呂大樂和Alan Smart就曾提出以下的說法:早在六七暴動以前,港英政府已經從數次動亂中理解到香港社會的「深層次」問題,當中尤以對華人對政府的忠誠、木屋區裡混亂的社區秩序、經濟上的不平等情況最為令政府憂慮。這些因素都隨時觸動中共,為其提供藉口來介入香港事務(註一)。
翻查已出版的歷史紀錄,的而且確,早在1949年5月,時任殖民地部國務秘書的工黨Arthur Creech Jones已警惕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小心中共(特別是與左派工會有關的成員及份子)在香港利用罷工生事,製造顛覆港英政府的活動(註二)。為此,港英政府特別於新中國成立前制訂一系列法案,其中以非法罷工條例(Illegal Strikes Ordinance)最為重要。該條例表明,任何罷工(或工業行動)必須針對勞資糾紛(Trade Disputes),否則即屬違法(註三)。這種做法目的就是為了堵塞任何政治性罷工的可能性,避免左派利用工會及其組織力量,透過勞資糾紛生事並將其演變成全港性罷工,威脅港英的管治。
此外,港督葛量洪又於同一時段,利用其港督權力強行關閉屬於左派的達德學院,以圖消滅其組織大專學生的能力。港英政府也同時立法規定任何組織必須注冊(即社團條例),將社會力量收歸於其監控體制底下。即使六七暴動過後,港英亦未見「放軟手腳」,從一份有關殖民地政府的Joint Defense Scheme內部報告可見,港英政府在六七暴動以後,更加關注到工人運動的政治意義,特別是靜坐(Sit-in)、劫持人質、或威脅到政府內部重要服務的抗爭手法。必要時更需要主動出擊,先發制人地處理好勞資雙方的糾紛,避免讓左派有機可乘。
既然港英政府早已有行動預防左派「發難」,那麼為何六七暴動能夠發生?除了外部因素(如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和本地「極左」勢力抬頭等原因,還有哪些因素導致六七暴動的發生呢?研究香港的歷史經濟學者David Clayton則從他研究六七前後的勞工法立法中提出一些端倪:他從殖民地部的檔案中回溯,原來早在60年代初,殖民地部已經分別向港督柏立基(Robert Black)和後來上任的戴麟趾(David Trench)施壓,要求改善本地勞工的待遇,特別是有關工時的規管,並指導港督要「克服本地商界的反對聲音」(註四)。可是,港督一再拖延,最終讓左派藉勞資糾紛而有機可乘。因此,有關六七暴動的發生,絕不能純粹簡化為一些外部因素像左派報刊記者周奕認為,純粹是「極左勢力抬頭」所引致。事實上,港督和本地商界也有一定責任。試想想,若果當年港英政府積極改善勞工福祉,左派還能有機可乘麼?
這樣說,並不代表左派無需為當年所做的事而負責,但我們亦應記住,歷史過程充滿著不確定性,亦正因如此我們是難以將其簡化成A導致B的因果關係;相反,更重要的是我們要避免抽離事件的時代背景。我們應嘗試理解事件的複雜性,體會到當中各路人馬的行為及其動機。否則,就如政治心理學者Molly Andrews所指,過份強調黑白分明的對立,更可能導致人們被主觀成見限制著,無法對過往的歷史事件作出(有限但重要的)反思(註五)。呂大樂和趙永佳則更進一步指出:
『香港人對「左派」運動的認識,多來自新聞媒體,尤其是報刊……在舊日冷戰底下的政治環境裡,親台的、屬於建制的言論往往可以中立、客觀的形象示人。我們不是說「左派」沒有他們的問題…而是想指出,當時不少從港英或親國民黨陣營的角度出發,來記錄和演繹「左派」的活動,當中存在政治上的偏見,而並非平衡的理解。這種情況在1967年暴動之後尤其明顯。』(註六)
所以,「消失的檔案」有超越到過去理解「六七暴動」的框架嗎?答案顯然值得商榷。作為半世紀前發生的六七暴動,我們有必要重新評估它所帶來的影響。這篇文章也可算作是拋磚引玉,期望往後能有更多對於一九六七年「五月風暴」的理解。
註一:Lui Tai-lok. and Alan Smart. 2009. “Learning from Civil Unrest: 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Hong Kong before and after the 1967 Disturbances” 收於 《May Days in Hong Kong: Riot and Emergency in 1967》Robert Bickers 及葉健民合編。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
註二:DBPO, Series I, Vol. VIII. Britain and China 1945-1950. No. 76.
註三:原文為「3. (1) A strike shall be illegal if it has any object other than or in addition to the furtherance of a trade dispute within the trade or industry in which the strikers are engaged and is a strike designed or calculated to coerce the Government either directly or by inflicting hardship upon the community or any substantial portion of the community; and it shall be an offence to commence or to continue, or to apply any sums in furtherance or support of, any such illegal strike.」,見:http://oelawhk.lib.hku.hk/items/show/1753
註四:Clayton, David. 2009. “The Riots and Labour Laws: The Struggle for an Eight-hour Day for Women Factory Workers, 1962-1971” 收於 《May Days in Hong Kong: Riot and Emergency in 1967》Robert Bickers 及葉健民合編。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
註五:Andrews, Molly. 2007. Shaping History: Narratives of Political Change.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註六:呂大樂、趙永佳。2014。《導言:「左派」運動在香港》,收於《胸懷祖國:香港「愛國左派」運動》。趙永佳、呂大樂、容世誠(編)。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