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社保也是人權 | 嶸

128日,民陣搞了一個大遊行。 選擇這個日子,是因為當天是世界人權日的之前的星期天。 世界人權日之所以在1210日,則是由於《世界人權宣言》是19481210日通過的。

香港當下的這場運動起源於反對《逃犯條例》的修訂,後因為員警的濫捕和濫暴而激化。這兩件東西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民怨,都與大眾對人權的堅持相關。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條和第九條分別提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和「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這正反映出香港的抗爭者也是為普世價值而奮鬥。

如果我們細讀《世界人權宣言》,會留意到有更多當中所宣示的權利,是我們很少用「人權」這觀念去理解的。 例如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就提到「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的內容包括「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則是這樣說的:「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換言之,工資保障、規管工時等勞工權益和包括失業保障在內的各項社會福利,其實都是普世人權。不過香港市民多數在提及法治和普選等權利時才會用上「人權」這概念。而香港的《人權法》,基本上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複製版本,所以當中所提到的主要也不是勞工權益或者是經濟、民生等方向的保障。而雖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香港也是有效的,但一般大眾卻不會認為它當中所強調的勞工保障和民生權益是「奉旨」應該要實踐的人權。

沒有警暴、民主普選,理所當然是我們爭取的社會應擁有的。 左翼當然不只滿足於此,也希望在經濟領域實踐我們應有的權利。 如果這場運動是源於對人權的堅持,我們也應體認到,當有人就(窄義的)階級議題發聲時,其實也是不忘「初心」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