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的刑期計算 | 法律界基層工人-Charles

截至農曆新年假期前,七警當中有四人已經獲上訴庭受理上訴,尚有另外三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排期在下月處理;七人早在去年中已經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所以全部都可以在狗年與家人度歲。

有網友就在 inbox 問︰他們還需要再入獄嗎?再坐多久?要解答這問題,說難不難,說易又不易。

先說易的部分︰要是上訴庭稍後「明鏡高懸」,裁定所有被告上訴得直,撤銷控罪,那當然就可以即時釋放。又或者,上訴庭維持定罪,但接納減刑上訴申請,那就很可能出現一個情景,就是上訴庭將刑期減至剛好等於(或少於)他們保釋前已服的刑期,於是上訴判決之日,就是正式出冊之時。當然,上訴庭亦可能給予較小幅度的減刑,以致七警仍需要「再坐一會」。

然後,就是比較難的部分︰假設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各人有罪的裁決,以及兩年的刑期,一天不減。

七警被捕後一直獲准保釋,直到去年情人節被定罪收押,三天後判刑,但刑期以收押當天起跳,亦即七人原定的刑滿日期,是 2019 年 2 月 13 日。七人截至保釋等候上訴前,已經分別服刑由四個半月到接近半年不等,換言之如果上訴失敗,法庭又下令即時恢復刑期,他們就需要從上訴庭宣判起再次入獄,到年半至一年又七個半月後才可獲釋。

我們再深入另一重疑難,這與各被告的上訴理由有關。

暫時獲受理上訴的四名被告中,D1 黃祖成與 D2 劉卓毅除了提出法律及刑期爭議外,亦曾經要求上訴庭考慮有關案情事實的爭拗;主理申請的倫明高副庭長拒絕各項有關案情的上訴許可申請後,以一段標準用語提醒兩人,他們仍有權在日後上訴正審時向合議庭重提被拒絕的上訴理由,但亦要顧及可能出現的後果︰「申請人(即被告)已獲告知,他有權向合議庭重新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他要留意,如果作出該申請而合議庭認為重新申請毫無理據,合議庭可能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決期間的部分已羈留時間,不計算入刑期之內。」

上述的警告字句,是上訴庭單一法官在拒絕被告上訴許可申請時必會提出,而當中提及的「已羈留時間不算入刑期內」的權力,一般稱為 Order of Loss of Time,是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W(1) 條,如果上訴人提出的上訴全無理據,上訴庭有權在聆訊後下令,將被告由提出上訴申請起計的部分已羈押時間,不計入該人已受罰的刑期內,亦即變相加刑。

要啟動這項權力,首先要視乎被告由入紙上訴到保釋(或者不獲保釋而直到上訴裁決)之間的時間,另外下令 loss of time 的法律門檻亦不低,上訴庭不能單單因為駁回上訴就頒令 loss of time,而是必須在上訴申請 「完全缺乏充分理據支持」的情況下才可下令;另外,上訴人亦不能聲稱「獲得大律師意見認為上訴有理」,就可免受 loss of time 的對待。

七警在入獄後兩星期內,已經紛紛提交上訴文件。以 D1 及 D2 而言,從提出上訴起計直到獲得保釋,二人的羈留時間大約有四個多月時間。假如上訴庭最終認定他們再次提出的上訴理由全無理據,以致需要下令 loss of time,一般不會將整段四個多月的羈留期剔除出刑期外,而是會酌量只將當中一個至兩個月的羈留期減走,作為被告的附加刑期。

至於其他可能影響刑期的重要因素,當然包括七警案可能會提請至終審庭,並牽涉再次申請保釋或者裁決判刑變更等等。在各級法庭就定罪及量刑問題作出最終決定後,監獄方面就有權基於「勤奮及行為良好」等理由,依照《監獄規則》第 69 條再給予減刑,但這種由獄方定奪的減刑,不能多於法院訂下最終刑期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