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改選與法治前景 |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先利申︰基層工人甚麼律師大律師也不是,而目前的主要工作性質是為不同 chambers 的大律師服務,但本文內容並不代表某門某派或任何業界的立場。

大律師公會「撼莊」碰上一地兩檢,挑戰者與「現莊」同一口徑炮轟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違背法治,可見無論會內會外有何觀感期許,大律師公會實在難以迴避,需要就重大的憲政爭議表達法律專業的見解。公會改選除了讓大律師們就政治立場問題各抒己見外,亦帶出另一道同樣攸關法治前景、值得各方深思的命題。

一如近年社會上多場選戰,「撼莊」雙方都不忘在文宣上顯示自己對青年一輩的關注。率先開 page 宣戰的戴啟思團隊表明希望「與年輕的會員攜手合作,他們代表未來」;現主席林定國帶領的團隊則集中介紹「現莊」過去一年的成績,包括「以不同方法協助和支援『新晉大律師』(the Young Bar)」、「為新晉大律師創造更多更實在的機會」,以及「透過國際活動參與培訓新晉大律師」,六大政績中有一半與年輕大律師有關。

一般而言,執業年資七年以下的大律師,就屬於 Young Bar。因此,Young Bar 之 Young,未必與年紀有關,而更多是指他們仍然處於訟辯事業的起步階段。剛離開法學訓練不久的他們,滿腔熱誠,但激烈的競爭與嚴苛的專業要求,幾乎在執業第一天就找上他們,亦不容他們以青澀資淺作為稍降要求的理由。隨著大律師行業人數不斷增長,加上司法程序改革,越來越多訴訟業務毋須大律師出動,資歷較淺的大律師要掙扎求存,越來越難,亦難怪有不少大律師熬不過「七年之癢」,跳船離開這一行。正如上文引述戴啟思話齋,「年輕大狀代表未來」,反過來說,要是新晉流失率越來越高,整個行業缺乏新血,就很可能應驗某前大狀 KOL 的 soundbite︰「大律師是夕陽行業」矣。

或曰︰反正就連普通法世界大勢也將兩大律師行業要麼合併,要麼放寬界限,律師又可專務訟辯大律師亦可直接接客(即所謂 direct access),那何不趁機「摺埋」大律師制度,從此以後全都是律師,可以做契又可以上庭,「不用分得那麼細」?那就要看看為香港的法制與社會而言,是否值得完全取消大律師行業。

大律師執業的其中兩個特色,一個是「不可拒載」原則,即只要客戶願意支付大律師慣常收取的費用,以及日程許可,大律師必須就其執業範圍內之案件(例如刑法、人身傷害或公司法等)接受任何委聘,代表當事人出庭;另一個特色,就是一般公眾人士須經事務律師轉介才可委聘大律師,這是為了讓大律師與案件當事人保持距離,有助維持大律師的公正無私及獨立性。

基層工人絕非認為凡大律師就必然專業獨立、又或者事務律師就沒有公正的操守;但無可否認,在本港法律援助及公益訴訟體系尚未完善的現實下,保留「不可拒載」的大律師行業,起碼能大致維持訴訟程序的公正,避免出現有訴訟人沒有律師願意代表的情況;而在仍然相當倚重法庭判例的普通法制度下,大律師位置上相對獨立於客戶的利益立場,亦可以令法官在盤問、陳詞以至分析過往案例等環節上,更有信心在考慮雙方大律師的訟辯內容後作出裁決,作為在往後案件中具約束力的法律。

由此可見,在現行制度中,要確保法治得以維持及發展,香港仍然需要保留強大的大律師隊伍。事實上,即使現行法律下事務律師完全有權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正審中出庭發言,但香港不少事務律師,仍傾向選擇在較低級法院的案件中,專責與客戶聯絡及草擬文件書信等業務,而委聘大律師出庭訟辯,這亦已成為行業中習以為常的分工形式。

要是法律界裡裡外外的共識仍是希望保持獨立強大的大律師專業,那麼協助新晉年輕大律師留在業內,就不單單是一道「保就業」的命題,而是切切實實地決定行業存續、以至整體法制往何處去的關鍵。有不少業內翹楚的想法就是「造大個餅」,從行業整體戰略或地緣政經形勢入手,為資淺一輩爭取更多出路,例如配合調解仲裁發展、或者把握「一帶一路」機遇等;另一種策略就是將新晉們的「生計」與本地法治建設連成一體,包括要求改善法援制度,為有志於承接法援工作的資淺大狀爭取更合理的回報,另外也要鼓勵所有大律師成員莊敬自強,尤其要提升專業培訓及訟辯訓練,藉此增強新晉們的「體格」以應付執業要求。

當然,人們亦要留意法律教育改革方向對法律專業的影響。律師會增設「統一執業試」將勢在必行,其中一個潛在的效應,就是使法學院畢業生的 major concern 從法學專業證書 (PCLL) 的培訓,轉移至應付律師入行試,長遠更可能導致成績較佳的畢業生進一步側向投身事務律師、使大律師行業更難「揀蟀」的局面。

因此,大律師們也好、公眾也好,人人都緊張法治,但大律師公會改選後會如何面對「失血」危機、確保大律師行業維持生命力,實在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