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戚家滅門案在香港審訊|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當中的戚家十三口被殺案,應可列入最為香港人熟悉的兇殺案之列,近日更有網民開設 events,「邀請」網民到區域法院或者終審法院旁聽重審云云。

無疑,《九品芝麻官》的劇情背景,從地域到時間,都完全與目前香港的刑事司法風馬牛不相及,但假如戚家慘案真的「穿越」到交由本港現代的司法程序處理,從戚秦氏伸冤到常威最終定罪受刑,到底會經歷甚麼過程呢?首先就當然要省去那些酷刑、畫押、處斬鍘刑之類的環節,更不會有黃馬褂和尚方寶劍了;更重要的是,定必不可像知縣或者八府巡按那樣控、審包辦。

另外,片中方唐鏡只用了一晚時間,就成功破壞屍體、偽造證物,更買通重要證人,將全案徹底黑白顛倒,險些就令喪親的戚秦氏反遭錯殺;但現行的本港制度即使談不上毫無紕漏,但要在司法過程中買通全部關節、從人證到物證都來個 180 度乾坤大挪移,操作難度也甚高。因此,且容基層工人略為簡化故事,直接由戚秦氏被控謀殺開始。

當警方決定落案檢控戚秦氏十三項謀殺罪(假設不為殺狗加控虐待動物罪),在裁判法院提堂後,因為兇殺案件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單一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要安排到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審訊 (committal) 的程序:裁判官會告知戚秦氏,她可以選擇讓案件直接進入高院程序,或者要求在裁判官席前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當中可根據控方預先提交的證人名單及書面供詞,要求傳召控方證人(例如回春堂朱二、弄婆、打更佬、來福等)作供,而戚秦氏自己亦可親自或傳召證人作供。

初級偵訊可視為審訊前的「試水溫」階段,讓被告稍作評估雙方證供的強弱,並提請裁判官決定控方的證據是否足夠將案件交付高院審訊。由於高院審訊事關重大,即使一般裁判法院被告只能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協助,但由東區法院的交付程序起計,被告已經有權申請刑事法援。

當戚秦氏不作初級偵訊(或輸掉初級偵訊),案件就交由高院提訊及排期審訊,亦可能在審訊前舉行審前覆核 (Pre-trial Review),處理一些較零碎的程序事宜,例如戚秦氏可能曾經在警署受探員恐嚇,她的律師會在 PTR 申請,要求調查當日在場的警員在審訊「案中案」時到場讓戚秦氏認人;法官亦可能在這階段查詢法醫的報告何時備妥等。

到案件開審當日,戚秦氏不認罪。如果要進行「案中案」(Voir dire) 決定某些證物或供詞可否呈堂,就要等到「案中案」完成後,陪審團才會正式到庭,然後由控方開案、傳召證人作供及呈交證物,而辯方律師則可盤問控方證人,直到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然後可以提出「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若果申請失敗,就輪到辯方開案、提呈人證物證、控方盤問辯方證人等。如果戚秦氏選擇親自作供,她就會是第一個證人;她亦有權選擇不自辯,或者不提出任何人證物證。

辯方完成舉證後,控辯律師依次作結案陳詞,法官然後會指引陪審團,包括述明控方必須就每一項罪名,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戚秦氏:1) 行為上殺死了她的家人,及 2) 行為時帶有殺死死者或對其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才可以裁定謀殺罪成立。如果陪審團由 7 人組成,裁決必須起碼有 5 票,方可成立;至於 9 人陪審團的有效票數,就是 7 票。

戚秦氏被陪審團定罪後,法官在法律上的唯一選擇,就是判處終身監禁。戚秦氏要就定罪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當然不可單憑「六月飛霜」作為理由。一般而言,被告可以提出法官在審訊過程處理法律問題有錯、審訊有重大不當 (material irregularity),或者定罪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 (unsafe or unsatisfactory)。戚秦氏可能會提出,原審時試圖提交丈夫驗身報告證明他死前體格有改善、以駁斥控方指她的身孕只可能由通姦所致的說法,但法官裁定此證物與案件 irrelevant 而不獲考慮;或者力陳屍體證據已受破壞,所以定罪絕不穩妥等。

即使上訴庭裁定接納被告上訴理由,上訴庭亦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1) 條,以「實際上並無司法不公」為由,用「但書」方式維持有罪判決;另外,上訴庭亦可依例將案件發還原法院重審,或者直接改判無罪。有時候,控方也會在上訴時不作抗辯,接受上訴應該得直,例如終審法院在今年九月審理「譚浩南案」,控方即在聆訊開始表示同意發還重審;就基層工人在法庭所見,控方譚耀豪資深大律師的頭頂,應該沒有蘋果。

無論如何,上訴庭裁定戚秦氏上訴得直,也不意味法庭就可以逕行將常威定罪。控方仍要像之前檢控戚秦氏一樣,重頭蒐集針對常威的人證物證,並要由提堂、交付、審前覆核到高院審訊,展開新的公訴程序;朱二、仵作、打更佬和來福,在新的審訊中作供時,亦將會面對常威律師對他們誠信的猛烈炮轟,當然亦不可能在庭上作甚麼「滴血認親」來誘使常威露出馬腳。如果控方不能提出直接將常威與現場或屍首聯繫起來的證據,最有效的策略,可能還是要靠盤問常威,迫使他前言不對後語。

常威終由新的陪審團判處有罪,同樣會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當然,他同樣享有申請上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