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好幾個反對「不合法解僱復職權」的講法 | 王一一飛

今天,出席立法會公聽會,表達意見,支持受不合法解僱員工要有復職權。雖然很多人和我一樣支持復職權,但也有一些人反對。自己聽到後,覺得很多反對理由站不住腳,希望在這裡一一駁斥。

首先,一位自由黨代表竟然講現在香港資方弱勢被工人欺負,批評政府法例向工人傾斜。自己當時心中講了好幾次粗口,心想,以上講法其實一點也不公道,香港其實是資強勞弱,工人團體沒有集體談判權,沒有標準工時保障超時工作工資和作息平衡。即使是現在的不合理解僱法都不能良好地保障工人權利。現場公聽會中,我聽到一名女士,她指自己在雨傘運動期間支持學生和黃絲,但老闆不喜歡她的政見,因而令她被解僱。可惜,現行不合理解僱法不能保護因政見、性傾向、宗教理由解僱的勞工,令勞工處於弱勢,政治、宗教自由不受保障。事實上,我都有一位朋友,他是職工會代表,卻被不合法解僱,即使法庭未來有機會讓他勝訴,但能否復職仍需要僱主批准,令他工作權利脆弱,都令資方解僱工會成員代價低。因此,香港勞方處於弱勢其實己經是事實,「資弱勞強論」實在是站不住腳。

在場還有另一位自由黨代表,講到香港有不少僱員偷懶、不幹活,令僱主很困苦。不過,他卻無視了不合法解僱法都沒有講過不許僱主解僱偷懶僱員,一眾工會只要求因政見、工會活動、性傾向、懷孕、宗教這類理由解僱的人要復職。

在場的還有一名外傭僱主代表,希望「不合法解僱復職權、罰金」豁免外傭僱主。不過,即使我自己家中都有外傭,但我自己都認為,如果僱主因政見、宗教、工會活動為由炒外傭,外傭都需要受保護,因為外傭都要有一定基本權利。

講到底,其實香港不是資弱勞強而是資強勞弱。我們不但需要不合法解僱復職權,保護懷孕、工傷、參與工會活動、有薪病假期間的僱員,更需要擴大範圍令僱主不能用宗教、政治、性傾向理由炒人,讓老闆不能隨意炒人。當然,政府提出不合法解僱後可用罰金取代復職,罰金是工人3個月月薪但罰金額不可高過72500元,我認為這種金額對蘋果、三星這類大財團實在太少無阻嚇力,有團體建議罰金提高到35萬或70萬,我認為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