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中的酷刑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編按:中共近年也強調「法治」。當然他們所指的「法治」只不過是「依法治國」。所以,只要符合惡法,就算違反人權,也算合乎所謂的「法治」。與兩年前維權律師被打壓的709大抓捕相關的一條法律,就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讓我們了解一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如何成為壓迫工具。

2015年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對中國的結論性意見曾指出中國政府在禁止公職人員向疑犯施以酷刑上仍然需要改善。正當國際社會期望這份報告會令中國政府有所收歛時,709大抓捕中多位維權律師的遭遇卻告知大家現實似乎正走向相反:李春富律師被羈押致精神衰弱,其情緒受焦慮不安所困擾;謝陽律師被國保施以十二種酷刑及不人道對待,只為要他指證其他維權律師;有消息更指王全璋律師及李和平律師被電擊致昏迷。再考慮到中國政府今年提交委員會的後續答覆裡沒有承認過失,沒有承諾會改善任何法律,還不斷強調已有合理合法的機制處理酷刑,我們就知道中國政府仍不願正視酷刑問題。

像709中的酷刑這類嚴重違法事件的出現不會單純是個別公職人員品格差劣所致,更多是因為法律制度提供了誘因讓公職人員能隨心所欲。最常見的是公職人員向疑犯實施強制操施的過程中沒有足夠的監察,提供了很多機會讓公職人員施以毒手。而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是其中之一個這樣的制度。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給予警察權力在不經法院介入下把疑犯羈押於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地點,地點全由警察決定而且並無必要公開。整個過程僅由與警察關係密切的檢察院監督,而唯一條件是要在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看守所條例雖然對警察對待疑犯的監察效用十分有限,但至少總算有一套既定的規章保障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疑犯的權利,以及在看守所內有警察與疑犯之外的第三者在場。對比下,於看守所以外的地點羈押卻是沒有規章可言,更只有疑犯與警察共處一室。再加上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訂明當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疑犯要得到偵查機關的許可,即是說在這類案件中警察能阻止疑犯會見律師。這結果是疑犯無法即時向律師匯報曾遭酷刑,律師也無法採取法律行動阻止警方。在這樣叫天不應叫地不聞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下,疑犯可算是任由警察魚肉。

而最恐怖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並非只羈押十數天,它最長可長達六個月。試想像警察在第一至第三個月向疑犯施以酷刑(如毆打、電擊、阻止進食),然後讓疑犯在隨後的三個月恢復。到六個月期限結束之時,恐怕醫生也難以證實疑犯曾經歷過酷刑對待,也等於沒有證據向施以酷刑的公職人員追究責任。

以上所描述情境的並非筆者憑空想像出來的情況。709大抓捕中,多位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就正正被當局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而受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他們的律師申請會見時,警察總簡單以會見「可能會泄露國家機密」或「妨礙調查為由」而不許可會見。結果多名案中人都曾受到六個月的秘密羈押。無獨有偶地,上述三位律師的酷刑均是發生於這段時間之內。警察之所以選擇了在這段時間下手,是因為這段時間提供了完美犯罪的基礎:下手時沒有第三者在場,下手後證據又不會被發現。

所以,如果中國政府真的有決心要禁止酷刑,第一步就應該要修改刑訴法並取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提升對警察的監察,而不是僅僅提供反酷刑的培訓,做無意義的公關工程。

註:此文在《港支聯通訊》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