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石永泰:這種法治正是最強的制度暴力 | 夜貓評論

文:羅漢果

石永泰認同上訴庭對公民廣場案的判辭,否定坊間對政府搞政治檢控的批評。退一萬步想,石理解的法治,和公民社會理解的法治,是不是同一碼子事?

一、置維護自由人權不理,不是法治真義
我們主張公民抗命僅代表願意承認刑責而已,不代表須認同不合理刑責,所以石謂之「求仁得仁」,的確是一大曲解。更況且,《公安條例》本身多有不合理之處,尤其在過度限制人權集會自由上,石的言論何曾觸及這一點?

包致金NPJ在楊美雲案第144段定下的解釋,便清楚列明法庭應如何保障人權自由:「一個集會及抗議干擾到公路的自由使用並不代表對他在《基本法》第27條下集會言論自由的自由就被會被剝奪。在我眼中,只有他的干擾是不合理的,超過公眾可以合理期望會容忍的範圍,才會剝奪其自由人權。什麼在範圍內外是事實及程度的問題。但當回答此問題時,法庭必須記住自由的完全維護決定什麼是合理,而非把自由人權當作其中一個因素。」

夜貓另一博客法夢早前撰文整理926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的法理要點時,也指出上訴庭誤解集會自由的範圍,以及政府尊重人權的責任:

「即使是違法集會,只要集會人士並無預謀在其中使用暴力,政府就有責任以容忍的態度處理,避免以不合比例的武力驅散集會,或在集會後以不合比例的刑罰懲罰集會人士。」;

「上訴庭決定答辯人的刑責時,將集會中答辯人以外人士作出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一併考慮,同樣是過份狹窄地理解集會自由的範圍,錯誤地忽略了答辯人罪行發生時仍然享有的集會權利……」

如此一來,石豈不是變相為當權者鎮壓民權鳴鑼開道嗎?

二、法治正是制度暴力的一部分

石批評戴耀廷的說法,不是侮辱戴耀廷,而是侮辱16名入獄者,因為他們的行動,其實都與戴耀廷的主張無關。公民抗命在香港的實踐不是這三四年的事,世界各地的公民抗命,從來都會引起程度不一的肢體衝突。如是者,中共在當年亦強調八九民運不是和平示威,但這種說法並不能扭曲我們對其本質的了解。

像石這類的法律專業人士,只會將暴力收窄到個人行為,永遠不會觸及制度暴力。這不是因為石的心腸比較黑或者染了紅,而是不合理的法律系統,本身就是最強的制度暴力。如果抹去了戴曾提出的「違法達義」精神面向,法治不過就是一套程序,最多能保證程序理性,卻不能保證憲法及法例、制度本身是否公義。

所以,我們從來沒有「求仁得仁」,因為這種法治從來不是公民社會追求的。如果我們繼續墮進這種誤圈裏,就是公民社會的大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