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點完美示範高院判案書如何K.O. 議員一方的部分法律理據 | 法夢

1. 《宣誓要「真誠」與「莊重」?》

議員論點: 基本法第104條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與19條均沒有明文指定宣誓必須「真誠」與「莊重」(尤其是後者), 因此這些不能夠是法律上的要求。

法庭回應: 無論如何人大釋法已經確立了「真誠」與「莊重」的法律要求,這在法庭上已經無可爭議。

法夢夢話:咁即是話釋法大晒?

2. 《法庭應該尊重立法會過往一直的決定》

議員論點: 即使「莊重」為法律要求,所謂「莊重」在法律上亦無清晰劃一的標準,法庭亦應尊重過往立法會一直接納議員在會議中展示道具的行為,以及尊重立法會主席的裁決。從宣誓效忠這個制度的多年歷史可見,此類誓言極具政治性質,宣誓主要是一個政治行為,在法律上僅為一個正式的儀式和禮節(merely a ritual and a formality)。因此,議員是否有「拒絕」宣誓,是一個極具政治性的決定,法庭應該尊重立法會的決定。

法庭回應:「莊重」的標準應與該宣誓行為的重要性相比,而議員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遵守基本法是有「至高的憲制重要性」(utmost constitutional importance and significance),宣誓的「莊重」標準必須能夠與之相比。另外,人大釋法清楚指出宣誓者必須真誠相信其誓言,發假誓者亦須背負法律後果,因此真誠相信誓言在法律上是一個實質要求,而非只是一個禮節。至於立法會的決定,法庭認為僅限於決定誓言的適當形式和內容,是否有符合憲法(包括人大釋法)與法律的要求則為法庭的法律決定。

法夢夢話:咁即是話宣誓效忠中國香港是「至高的憲制重要性」,比民選議員成功就任的重要性還高,咁樣係政治還是法律決定呢?

3. 《被選權與言論自由》

議員論點: 有關宣誓的法律規定,牽涉被選權與言論自由等等基本憲制人權,因此應該符合人權法中對人權限制的規範:在法律上必須清晰,限制亦必須合理相稱。

法庭回應:議員的律師基本上是在直接挑戰基本法第104條的合憲性,而有關人權保障亦必須受基本法第104條的規範。

法夢夢話:(在夢中仍然大跌眼鏡)法庭對於人權法的回應,竟以少於一版紙帶過?更何況,為何是人權保障應受基本法第104條的規範,而非基本法第104條受人權保障的規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