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26/6):人大首次釋法(1999)

香港特區成立二十週年,民陣的七一遊行以「一國兩制 呃足廿年 民主自治 重奪香港」為題。民陣的宣言說:「一國兩制下,基本法承諾高度自治,但是因為民主普選一再推遲,導致一國兩制的承諾無法實現。」事實上,高度自治不能真的實踐,問題不單在於香港沒有民主普選。近年,不少人將回歸初年的情況視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未「走樣」前的情況,其實也不恰當。因為今天中央干預香港事務的尚方寶劍:人大釋法,早在1999年6月26日就被拿出來了。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前三項是這樣說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照字面的意思,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起,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在1997年7月3日,就出現了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到入境處申請身分證的情況。特區政府的對策是,向沒有民選成分的臨時立法會提交法例,要港人內地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再申請單程證和居留權證明書才能移居香港。另外,特區政府認為,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已是香港永久居民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才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被賦予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

對不少港人內地子女而這,這安排即是叫他們繼續兩地分隔。因為回鄉申請單程證,可能要面對貪官的留難。而且在很多地方,只要子女的年齡超過某歲數,當地的公安機關也不會發單程證給他們。此外,如果他們根據基本法就是香港永久居民,又為甚麼要在大陸拿單程證才能來港定居呢?這紛爭終於要由司法解決。

所謂高度自治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特區法院不但有終審權,基本法第158條更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特區政府敗訴。然而,在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聲言是次判決會造成十年內有167萬人湧港的局面。民意擔心新移民來港,特首董建華就乘勢要求人大常委釋法。同年6月26日,人大常委頒下決定指「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而終審法院的解釋又不符合立法原意」(雖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也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人大常委同時解釋了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簡單來說,人大常委的釋法形同推翻了終審法院的決定。因為根據人大常委的解釋,居留權證明書的安排是合法的,而同樣重要的是,只有出生時父母其中一方已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出生者才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前三項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

六二六釋法讓我們知道,所謂終審庭其實不過是「中」審庭。因為人大常委的決定就算是錯誤的,我們也沒有機制去推翻。

而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家庭團聚問題,過了十八年至今仍未完全解決。今晚,六二六釋法十八週年的燭光晚會依舊在遮打花園舉行。